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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寶礦力 富士山健行GO

活動說明

1. 活動期間於四大便利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購買:寶礦力水得580ml、寶礦力水得900ml、寶礦力水得ion water 580ml任2瓶,登錄消費發票即可參加抽獎。

2. 登錄方式: 加入寶礦力水得LINE官方帳號好友,憑購買發票完成登錄流程,即有機會抽中日本富士山健行雙人遊!

※ 每張發票為一個抽獎資格,中獎後需提供相關資料來兌獎,故請妥善保存登錄之『紙本發票及明細正本』,以確保相關兌獎權益;而雲端發票(電子發票存載具者),請詳閱活動辦法說明來進行兌獎。

活動期間

2024/03/06 00:00~2024/04/16 23:59止

※ 以主辦單位電腦系統時間為主,未於活動辦法指定時間內上傳之發票視為自動放棄參加抽獎資格

活動網站

活動通路

以下通路消費之發票才可參加抽獎:
【7-ELEVEN】
【全家便利商店】
【Hi-Life萊爾富】
【OK超商】

指定商品

憑活動期間購買以下產品任2瓶之發票:
寶礦力水得580ml
寶礦力水得900ml
寶礦力水得(低卡)ion water 580ml

活動獎項

●富士山健行賞:日本富士山健行雙人遊(價值$60,000/組)《共1名》
獎項說明:
1. 本券限兌換:雙人日本-東京來回機票+住宿(不限航班、不限天數、不限住宿酒店,可折抵上限為票券面額NT$60,000),不適用機+酒自由配、網路即訂即開、廉價航空機票、以及不含未合作之民宿代訂。
2. 本劵不得抵用護照費用、簽證、小費及機場稅、燃料稅(稅金依當時所開票的航空公司公告為主),亦不可抵付導遊、領隊與司機小費。
3. 確認使用本兌換券者,須於使用前致電東南旅行社指定服務窗口,完成其兌換手續。
4. 本券為有價證券限一次兌換完畢,機票價格依東南旅行社專屬客服回覆確認為準。金額不足需補價差,多出之部分視同放棄,不得退還現金。兌換時不得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5. 本券為無記名式,持券人於報名時請主動告知持有本兌換券,兌換時請使用正本,恕不接受影本使用,毀損或遺失恕不補發,完成報名並於支付款項時一併提出方可使用,逾期或事後補券者皆為無效,將不予承認。(旅遊劵認劵不記名,如事後因個人因素遺失,得獎者同意主辦單位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亦不再另行補發。)
6. 本券若無東南旅行社鋼印者無效,且不得經由其他旅行同業報名,僅限與東南旅行社指定窗口兌換。
7. 本券為無償獲得,不受禮券發行法規規範。如使用後將無法更改或取消。
8. 此為特殊專案不得與其他優惠同時使用,活動詳情及限制條件請與特定專員聯絡。
9. 詳細使用規範依兑換券所載條款為主。

●闔家健身賞:NS主機+吾家健身趣(價值$11,770/組)《共3名》

●ion water補給賞:寶礦力水得ion water580ml乙箱(價值$696/箱) 《共100名》

【通路獨家抽】(於7-ELEVEN及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還可再抽獨家萬元好禮!)

●7-ELEVEN獨家禮:7-ELEVEN商品卡$10,000(價值$10,000/組)《共1名》
※以商品卡形式送出,詳細使用規範依商品卡上條款為準。

●全家便利商店獨家禮:全家禮物卡$10,000(價值$10,000/組)《共1名》
※以禮物卡形式送出,詳細使用規範依商品卡上條款為準。

活動專線

02-25171326分機20(週一至週五09:00~18:00,例假日恕不提供服務)

抽獎及公佈日期

活動結束後統一進行抽獎,由系統程式自動隨機抽出,並於2024/04/19寶礦力水得官網公佈得獎名單。

※ 所有中獎者將以簡訊發送中獎通知,未中獎者恕不另行通知。

兌獎說明

1.請中獎人自行至得獎名單下載領獎信函(填妥並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獎發票及購買明細正本)並於2024/04/30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以掛號信件寄回104079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8號5樓《寶礦力活動小組收》。
2. 有效中獎發票係指於活動期間內(2024/03/06 00:00~2024/04/16 23:59止)於指定通路所開立且能清楚辨識購買時間、購買通路及購買指定商品(寶礦力水得580ml、寶礦力水得900ml、寶礦力水得ion water 580ml)任2瓶以上。
3. 發票號碼須符合財政部統一發票之相關規格,本活動僅限登錄紙本電子發票、手機載具發票兩種形式。
4. 若使用電子發票,請務必於消費時請店家印出紙本發票及明細。若發票上無購買項目,需另附購買明細。如發票遺失、提供標示不完整、無法辨識或無法提供正本者,視同無效。請記得跟店家索取電子發票紙本正本。
5.雲端發票(電子發票存載具者),兌獎需提供中獎發票明細(包含載具類別,如:手機條碼、會員載具等資訊),請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BTC201W-載具消費發票查詢)查詢所登錄發票之交易明細,作為兌獎之依據。
6. 本活動限非營業買受人參加,登錄之發票不得打入買方之統一編號,且為未捐贈、未作廢之發票,若經確認非屬有效發票,將不具抽(得)獎資格。
7. 本活動登錄發票購買通路為「7-ELEVEN」及「全家便利商店」者即可參加該通路獨家抽,抽中指定通路獨家獎項之中獎發票,其開立店家需為該通路,若不符則將判定喪失得獎資格,亦不可以其他購買發票遞補。
8. 依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年度所得獎項價值累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時,將依法於翌年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予得獎者,如所得獎項價值達20,010元(含)時,得獎者須先繳交1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
9.中獎人若未滿18歲,除中獎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無身分證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需另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於領獎信函上親簽,協同辦理領獎及一切稅務相關手續方能領獎。
10.得獎者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屬下列二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不論得獎獎項價值,均須先就得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並依法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若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視為喪失得獎資格。若因跨境帳戶產生之匯費或手續費,需由得獎者自行負擔。
11. 兌獎資料逾期或資料不符、不齊全、或拒納稅金者,均視同放棄中獎權利。若中獎發票正本遺失,則取消中獎資格,獎項將不補抽。
12. 領獎信函上所填寫之身份資料需和參加本活動之資料相同,如有不同,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加或中獎資格,恕不另行通知。
13. 中獎發票正本為領獎憑證,一旦經寄交主辦單位兌領獎項並簽署得獎領據後,即不得要求退還,中獎者對上述『不得要求退還』內容敘述完全了解並同意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若因此造成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程序經濟上耗費損失將依法求償。
14.活動小組確認中獎人兌獎資料無誤後,獎項統一於2024/05/31前寄出。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金車大塚股份有限公司及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尚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活動協辦機構。主辨單位、活動協辦機構及配合廠商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
2. 本活動參加者於參加活動同時即已同意並接受本活動所有規範,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依活動網站之公佈為準。本活動所得之參加者個人資訊,僅作為日後主辦單位金車大塚股份有限公司及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活動之協辦單位、合作廠商、業務往來機構之消費者及行銷活動宣傳使用,不會作為它途使用。
3. 本活動僅限登錄紙本電子發票、手機載具發票兩種型式,若使用電子發票,請務必於消費時請店家印出紙本發票及明細;所開立之發票日期應在本活動的指定期間內,否則將不具抽(得)獎資格。
4. 本活動限非營業買受人參加,登錄之發票不得打入買方之統一編號,且為未捐贈、未作廢之發票,若經確認非屬有效發票,將不具抽(得)獎資格。登錄發票資料務必確實填寫,中獎發票之購買產品及數量若與活動辦法不符,則將判定喪失得獎資格。
5.所有寄回兌獎之發票需為正本,中獎發票正本需連同兌獎資料一併寄回活動小組查驗,若存於載具或電子發票未列出購買商品明細者,中獎者須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BTC601W-一般性發票查詢)查詢所登錄發票之交易明細,或掃描發票上的QR code將其所顯示之購買明細列印,作為兌獎之依據。若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則取消中獎資格。所有寄回之兌獎發票正本,恕不退還。待活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活動協辦機構將所有參與活動之發票統一捐贈給慈善機構。參與活動者對上述『不得要求退還』內容敘述完全了解並同意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異議。若因此造成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程序經濟上耗費損失將依法求償。
6. 如於獎項寄出或收到獎項後將中獎發票之活動商品進行退貨或作廢而不符合活動規定,經查證屬實,除中獎無效外並應主動聯絡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於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書面通知後48小時內返還全新且無損的所得之獎項或返還等價(等同本活動辦法註明之市價)之現金,中獎者不得異議。若未依上述程序盡速辦理,主辦單位將依法向地檢署告訴追究詐術欺騙之民刑事責任。
7. 所有兌獎憑證須經主辦單位檢核並以主辦單位審核為依準;若中獎發票錯誤與系統登錄不符,或任何不完整、損毀、偽造、塗改、複製或超過兌獎期限的兌獎憑證均無效。主辦單位有權取消相關兌獎資格。為防止舞弊情形,發票顯示之購買時間需於登錄時間之前,如不符上述之規定,將判定喪失得獎資格。
8. 中獎人若未滿18歲,除中獎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無身分證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需另附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位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於領獎信函上親簽,協同辦理領獎及一切稅務相關手續方能領獎。
9. 依稅法規定,得獎者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年度所得獎項價值累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時,將依法於翌年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予得獎者,如所得獎項價值達20,010元(含)時,得獎者須先繳交1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
10.得獎者若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非屬下列二者:①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②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不論得獎獎項價值,均須先就得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始可領獎,並依法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若未能依法繳納應繳稅額,視為喪失得獎資格。若因跨境帳戶產生之匯費或手續費,需由得獎者自行負擔。
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實施「憑單無紙化」,自2014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中獎人需於2025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中獎人若不願意配合,則視為自動棄權,不具中獎資格。
12. 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活動與獎項細節的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並有權隨時對本活動所有事宜作出解釋或裁決。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事變更因素等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任何人不得異議。
13. 抽獎日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突發事件等因素,致無法如期抽獎時,主辦單位順延抽獎日並於本活動網站公告施行。所有參加抽獎活動者之個人資料,應與寄來個人資料相符,若有冒用、盜用他人資料或詐欺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中獎資格。如獎品已發放,中獎人須將自付運費將已領之獎品歸還全新且無損的所得之獎項,若涉及法律責任情事者,並應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14. 所有中獎憑證須經主辦單位檢核並以主辦單位審核為準,中獎人如因寄送過程中發生信件遺失、信封破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原因,導致中獎憑證遺失或無法辨識,以及中獎人資料填寫不完整或不清楚時,且任何不完整、損毀、偽造、經改動的、複製或超過兌獎期限的憑證均無效,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15. 獎品寄送地區僅限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其他地區之事宜。贈品寄送過程中,若發生毀損、遲遞、錯遞或遺失,然非主辦單位疏失造成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16. 獎品圖片僅供參考,獎品以實物為準。本活動之所有獎品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情事變更之因素,主辦單位保留更換其他等值獎項之權利。
17. 主辦單位僅提供獎品,其他責任及品保責任均不負責,若因不當使用造成任何損害,均由得獎者自行負責,主辦/協辦單位亦毋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18. 關於贈送獎項之使用細節,若發生產品瑕疵及相關保固責任,均由該贈品廠商維修與保固,中獎人應逕向獎品製造或銷售公司詢問。若因不當使用造成任何損害,均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主辦/協辦單位亦毋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19. 中獎人須同意並遵守得獎領據上及各獎品供應商所列有關獎品之各項條款及細則,且活動參加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如有違反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行為,活動小組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20. 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完整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不完整或不正確資訊導致主辦單位無法連絡中獎人或寄送獎品,則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主辦單位無需負任何責任。若因此損害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參加者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主辦單位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1.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活動單位之事由,而使參加者送出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責任何法律責任,中獎人不得因此異議,且活動時間以主辦單位之電腦系統為準。
22. 本活動網頁之所有內容由主辦單位擁有所有智慧財產權,未經許可,不可抄襲、拷貝與複製相關圖片與文字。主辦單位保留所有侵權事宜之法律追訴權利。
23. 如參加者對於本活動有任何問題,請聯絡客服專線:02-25171326分機20,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8:00不含例假日。

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人已詳閱並同意下列告知事項:
◈ 金車大塚股份有限公司及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主辦單位」)基於辦理「2024 寶礦力 富士山健行GO」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所需,將依據個資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包含識別個人姓名、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
◈ 上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僅限金車大塚股份有限公司及寶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活動之協辦單位、合作廠商、業務往來機構之業務需要使用,並遵守個資法之規定妥善保護您的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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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未盡事宜,悉依主辦單位相關規定。
◈ 本同意及告知事項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